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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

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细化措施

来源: 日期:2025-03-27浏览:

一、着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

(一)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。

1.全区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、政府常务会议、理论学习中心组等重点学习。

2.列入党校(行政学院)培训教学内容。

3.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开展培训。

(二)统筹做好经济发展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。——国十五

1.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疫情要防住、经济要稳住、发展要安全”重要指示精神。

2.善于“弹钢琴”,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。

3.全区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,处理好“红灯”、“绿灯”、“黄灯”之间的关系,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。

二、着力强化重大风险防控

(三)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。——国六

1.围绕15个行业领域、6类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、化工园区、自建房。

15个行业领域:道路和水上交通、建筑施工、钢铁、铝加工(深井铸造)、涉爆粉尘、矿山、危化品、民航、渔业船舶、燃气、消防、烟花爆竹、特种设备、油气长输管道、旅游;

6类人员密集场所:商场、影院、医院、养老院、学校、幼儿园;

2.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,要列出清单,由自治区、市两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。

3.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和会商研判,完善专项风险防控方案,督促矿山、危化品、建筑施工、油气长输管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从严落实群策群防措施,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。

(四)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。

1.大力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、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。

2.持续攻坚事故多发、问题多发行业领域的重点难点工作。

3.强化明察暗访、跟踪督办和约谈通报,坚决杜绝专项整治一般化、表面化等问题。

(五)全力推动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销号清零。

1.把历次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贯穿对企业监管执法全过程,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,层层建立台账,限期销号清零。

2.对整改责任不落实、敷衍塞责的企业,依法依规采取停产停工、追究相应责任等措施。

3.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,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。

三、着力强化安全监管执法

(六)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。——国十二

1.配齐建强市、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。

2.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专业化、年轻化建设。

3.配强领导班子、充实专业干部、培养执法骨干力量。

4.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,落实应急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,明确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途径。

(七)持续开展“强监管严执法”。——国十一

1.以开展“新安法宣贯执行年”、“标准化建设年”、“科技信息化应用年”、“压减事故年”等活动为抓手,强化常态化安全生产监管。

2.理直气壮严格执法,严肃查处建筑施工、矿山、化工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和出借资质、无序扩张行为。

3.不得以责令整改代替处罚,不得选择性执法,坚决克服执法宽松软。

4.精准执法,明确自治区、市、县三级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,加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。

5.强化专业执法,专家参与执法过程,推行异地交叉检查,执法全过程监督。

(八)重拳出击“打非治违”。——国八、九、十

1.对重点行业领域和矿山违法盗采、油气管道乱挖乱钻、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、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、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、无牌无证拖拉机违法上路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。

2.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,一律责令停产整顿,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;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,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;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,一律关闭取缔;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,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九)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。——国十三

1.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,所需经费列入全区各级财政预算。

2.用好安全生产“吹哨人”制度,鼓励社会公众、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。

3.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受理、核查和奖励工作。

4.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、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。

(十)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。——国十四

1.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,建立健全公安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农业农村、应急、铁路、海事、消防救援等部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。

2.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、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相关责任人。

3.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,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,必要时提级调查。

四、着力强化安全监管力量

(十一)健全完善应急委和安委会运行机制。

1.落实应急委、安委会实体化运行有关要求,加强负责应急委、安委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能建设。

2.全区各级应急委下设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部。

3.健全完善应急委工作规程、办事规则以及与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平战转换机制。

4.全区各级安委会下设危化品、矿山等安全专业委员会。

5.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健全内设安委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,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或组长,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。

(十二)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经费投入。

1.自治区、市、县三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机制。

2.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,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补助标准。

3.加快配备监管执法智能化设施。

4.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,鼓励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。

(十三)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。——国七

1.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,不得“边审批、边设计、边施工”,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高危项目、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门槛。

2.按照“谁审查、谁签字,谁签字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压实项目审查、现场核查责任。

3.位置相邻、行业相近、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。

4.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、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不予许可。

5.对基层接不住、监管跟不上的审批事项及时梳理,必要时收回审批事项。

(十四)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。

1.加大安全生产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,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
2.严格落实安全生产“一票否决”制度,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,取消评优评先资格,不得提拔、晋升或者重用。

(十五)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。

1.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值守、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。

2.建立完善自治区、市、县、乡四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大力推进预案“六化”建设(编制体系化、管理智能化、文本简明化、执法规范化、演练实战化、响应迅速化)。

3.重大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期间,在重点地区、重点部位前置部署救援力量,落实装备物资保障。

(十六)增强全民安全生产素质。

1.深入开展“安全生产月”、“全国消防日”、“全国交通安全日”等主题活动,扎实推进安全宣传“六进”(进机关、进企业、进农村、进社区、进学校、进家庭)。

2.加强安全生产正面宣传,提升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引导能力。

3.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,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,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。

4.加强安全生产警示,定期通报曝光典型事故和监管执法案例。

五、着力强化安全责任落实

(十七)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。——国一、二

1.严格落实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要求,实行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安委会双主任制度。

2.全区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、靠前协调,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。

3.全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研究突出问题,列出问题清单,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。

4.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(领域)、部门(单位)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
5.全区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、各环节,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“职责清单”和“年度任务清单”,并加强督查检查。

6.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、宣传、政法、机构编制等单位要支持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。

(十八)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。——国三

1.按照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和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。

2.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,全区各级安委会要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“谁主管谁牵头,谁为主谁牵头,谁靠近谁牵头”的原则,及时明确监管责任。

3.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,发挥统筹、协调、指导作用,加强考核巡查、警示提醒、挂牌督办、提级调查,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。

(十九)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。——国五、九

1.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,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标准化建设。

2.要将接受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、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,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。

3.中央驻桂企业、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,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、监督、考核和奖惩,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,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。

4.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,层层推卸责任、设置追责“防火墙”的,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的责任。

5.对弄虚作假、搞“挂名矿长”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,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。

6.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,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,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。

(二十)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。——国四

1.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行通报提醒、约谈纠治、联合惩戒、移交问责等方式。

2.对非法煤矿、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,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3.对不认真履行职责、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,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